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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编辑:gqjy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股权等业务的管理与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中心开展业务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本中心、挂牌公司、会员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 监管体系和组织架构

第四条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对本中心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海南证监局、银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对本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中心对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 本中心采取公司制组建,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机构,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长、总经理采取任期制。

第七条  本中心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经理层、内设部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三章 业务设置和管理

第一节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中心会员可开展推荐、保荐、经纪、交易、承销、创新、服务业务,包括证券公司、信托、银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

各机构在本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非会员不得在本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第九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条  本中心合格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买卖本中心挂牌公司股份及其他产品,应向本中心申请开立权益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开立第三方存管账户(特殊投资者除外)。

投资者向本中心申请开立账户前,应通过股权交易市场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本中心其他挂牌产品对已开立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介绍自有投资者到本中心开户时,应当切实履行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接受本中心对其介绍开户职责的监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挂牌公司股份及其他产品的转让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挂牌公司股份及其他产品转让履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本中心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等,不满足本中心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须卖出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不得参与本中心其他产品的交易;申请成为本中心的合格投资者的,可参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三节 企业挂牌

第十五条  满足主营业务明确、合法规范经营等基本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制企业均可在本中心展示板挂牌。本中心展示板挂牌采取注册制。

第十六条  符合本中心挂牌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在交易板挂牌。本中心交易板挂牌采取审批制。

第十七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在本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应委托本中心会员保荐,与会员签订保荐挂牌协议,并聘请本中心从事服务的会员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发生时,非上市公司应当向本中心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第十九条  非上市公司出现破产清算等重大情形时,本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定向增资

第二十条  已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定向增资。

第二十一条  定向增资是指已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定向增资中以货币出资新增股份的,自股份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非货币出资新增股份的,自股份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  限售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本中心进行转让。

第五节  股权质押融资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提供已挂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服务。本中心对股权质押融资采取核准制。

第二十五条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担保,由本中心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通过本中心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申请获得贷款(或借款)的融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涉及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业务时,应先在本中心内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可委托本中心进行股权质押登记,依托本中心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申请股权质押、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需要提交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申请审核通过后,本中心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股权质押登记期限到期,本中心将根据股权质押双方要求解除质押登记。股权质押的担保期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经协商可办理股权质押期限的延续手续。

第六节  股份转让及结算

第三十条  本中心已挂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12:00,下午13:3016:30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暂停转让。转让时间内因故休市,转让时间不顺延。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股份转让实行全额保证金制度,即投资者买入时必须有足额资金,卖出委托时必须有足额股份。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转让系统支持T1结算,对于股份和资金的结算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

第七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五条  已挂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面向本中心的全体合格投资者和会员等。

第三十六条  已挂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已挂牌非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遵循“事前控制、及时报告、处置得当”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挂牌公司运作、投资者运作等进行风险防控。

第四十条  本中心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导致挂牌公司停牌的风险事件、经营导致的风险事件、计算机系统安全事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和其他风险事件、可能引发本中心股份转让等相关业务不能正常运作的事件以及投资者聚众闹事等事件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海南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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