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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海南股权交易中心金融产品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编辑:chenyiwen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的金融产品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有关制度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中心作为产品发行的备案机构,可为金融产品销售及转让提供平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产品,包含但不限于本中心开展的私募债券、定向融资工具和权益类产品。

金融产品转让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本中心提供的场所,本中心认可的承销商转让平台,本中心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第四条 金融产品的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参与金融产品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金融产品的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转让平台和转让时间

第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金融产品转让平台进行金融产品转让。

已达成转让意向的投资者可到本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也可通过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

第八条 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后,有权在转让未达成前,可手动撤销转让申请。金融产品经交易双方在系统中确认后过户转移,转让资金自成交确认的2到5个工作日到账。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投资者的转让申请或未完成的交易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进行。必要时本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部分转让品种或具体金融产品的转让时间。

第三章 金融品转让

第九条 投资者提交的转让申请属于要约,其他投资者一旦接受其提交的转让申请,交易即达成,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投资者买入的金融产品自持有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方可申请转让,到期前30个自然日内不得申请转让。

第十一条 金融产品的转让价格由持有人自行申报。转让价格不得高于转让本金与到期收益之和。

第十二条 投资者持有单只金融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持有单只金融产品的余额不足该产品最低认购金额的,应一次性转让。

第十三条 单只金融产品的转让中,持有账户数不得超过200户,金融产品受让人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十四条 投资者进行金融产品转让成交的,本中心平台、本中心认可的承销商平台或本中心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准为转让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五。本中心有单方面调整上述费用的权利, 并以在转让平台进行公告方式告知投资者。

 第四章 金融产品转让监管

第十五条 本中心对金融产品转让中的下列情形,予以重点监控: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在金融产品转让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撤回转让申请或更改转让条件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金融产品转让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投资者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本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六)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中心发现投资者在金融产品转让过程中出现第十五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金融产品转让秩序的,应予警示。

第十七条 本中心可以视情形对投资者在金融产品转让中出现的异常转让行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约见谈话;

(二) 口头或书面警示;

(三) 通报批评;

(四) 限制相关账户转让;

(五) 临时停止金融产品转让;

(六) 上报监管部门。

第五章 免责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金融产品转让平台服务异常、转让活动中断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本中心作为金融产品转让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双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海南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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