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从事相关业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机构在本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本中心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
第三条 会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本中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申请、变更及受理
第四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在本中心进行业务活动的各方须为本中心会员。
第五条 本中心会员指取得会员资格的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在本中心开展业务,应按照本中心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以下基本文件:
(一)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会员开展推荐、保荐、经纪、交易、承销、创新业务,除向本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中心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本中心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本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本中心对提交的会员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进行审查。本中心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本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本中心授予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文件,并由本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等事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原会员资格证书;
(五)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新增业务权限或变更业务权限的,应当向本中心提交申请书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本中心同意会员新增业务或变更业务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对会员核发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会员需要维持其会员资格的,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经本中心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但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本中心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会员不再从事除代理交易外其他本中心相关业务,但应继续履行对挂牌公司的督导职责。超过宽限期仍未达标的,本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开展经纪业务的会员在被取消会员资格前,应做好所属投资者的安置方案。
会员在宽限期内如重新具备会员资格条件,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查同意后可恢复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条件,但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除外;
(四)宽限期届满未能具备会员资格条件;
(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五)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本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三章 会员业务类别
第十七条 会员可在本中心申请获得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权限:
(一)推荐业务:是指推荐企业进入本中心展示板挂牌。
(二)保荐业务:是指保荐企业进入本中心交易版挂牌,为企业进行股改、辅导、尽职调查、报送挂牌申请文件,并负责持续督导规范运作。
(三)经纪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在本中心二级市场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代理的业务。
(四)交易业务:是指在本中心以自有资金或受托资金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业务。
(五)承销业务:是指利用自身渠道、资源、技术、品牌,为企业在本中心一级市场上提供综合融资方案的业务。
(六)创新业务:是指在本中心进行创新产品研究、开发的业务。
(七) 服务业务:是指为拟挂牌公司进入本中心改制挂牌、定向增资、股权质押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从事推荐业务,应满足会员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推荐业务项目组,配备合格专业人员;
(二)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会员申请从事保荐业务,应满足会员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保荐业务项目组,配备合格专业人员;
(二)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会员申请从事经纪、交易、创新业务,应满足会员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开展经纪、交易、创新业务必要人员;
(二)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经纪、交易、创新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员申请从事承销业务,应满足会员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债券承销、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信息技术条件;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员申请从事服务业务,应满足会员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资质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备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 对本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权;
(二) 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得到本中心的指导;
(三) 参与本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传介绍和开发活动;
(四) 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各业务相关管理细则。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对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业务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合规操作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和保密意识。
(五)根据本中心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本中心。
(六)会员应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开展推荐、保荐业务的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拟保荐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二)在开展保荐非上市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保荐挂牌非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本中心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对具备定向增资条件的保荐挂牌公司,负责实施相关定向增资工作;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依照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七)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非上市公司保荐、定向增资等业务:
(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二)该公司持有会员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三)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
(四)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一节 业务联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本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会员指定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报送本中心要求的文件;
(二)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培训;
(三)每日浏览本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
(四)及时更新本中心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会员信息;
(五)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六)本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及时更换会员代表,并报告本中心: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再具有履职能力;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本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未及时更换的,本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二节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尽可能确保向本中心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向本中心履行以下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从事本中心相关业务情况的报告;
(二)会员发生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向本中心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三)本中心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第三节 自律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业务活动中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持续督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中心监管,按照本中心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对会员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可将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相关规定的记录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节 收费
第三十六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会员欠缴本中心相关费用的,本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六章 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则,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本中心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