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中心登记结算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中心制定的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中心设立电子化股权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权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权持有人持有股权的事实。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权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 本中心按照券款对付的原则,为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托管公司”)的股权登记结算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 登记结算各方应按本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投资人参与本中心市场交易,应当向本中心提出开立权益账户的申请。
权益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权益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第七条 投资人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法规、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八条 投资人申请开立权益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股权登记管理业务
第九条 在本中心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司,其股权应当在本中心办理集中登记托管。
第十条 其他不在本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委托本中心对其股权进行托管登记。托管公司应当向本中心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本中心据此办理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托管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中心不承担由于托管公司原因导致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本中心根据原始股东名册的记录,确认投资人持有股权的事实,办理股权登记。本中心依据股权转让系统股权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托管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
托管公司股权涉及的司法裁决、继承、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非转让变更登记业务,参照本规则的指引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应将其持有的托管公司股权托管于本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托管公司进行分红、派息或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应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并与本中心商定权益登记日(R 日)。
送股、转增或派息等权益于R+1日到账。
第十四条 托管公司委托本中心派息,必须在R-5日将派息款及相关税费足额划至本中心指定账户。本中心于R+1日将派息款划至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总账户,并逐笔簿记相关投资者资金账户。
托管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及时通知本中心,并刊登延期实施公告。
第十五条 托管公司股权依法、依约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由托管公司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托管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自行派息或本中心认可的其他原因,可以向本中心申请领取托管公司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托管公司可通过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申领其公司股东名册,可通过当面或邮寄等方式接收托管公司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托管公司股权终止挂牌后,托管公司应及时到本中心办理股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托管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股权注销登记手续的,本中心可将其股权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该托管公司,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该托管公司股权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 托管公司股权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本中心在指定网站发布关于终止为托管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服务的公告。
第四章 清算交收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依据客户的委托,负责办理客户的权益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实行全额保证金交易,交易保证金由结算银行存管。
本中心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清算交收。
本中心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股权转让系统权益转让的交收日为每个转让T日(以下简称“T日”),T日最终交收时点为16:30。
在T日最终交收时点,本中心验证投资者是否拥有足额的可转让权益或资金用于交收权益或资金余额不足的,交收失败。
第二十四条 T日终,本中心根据股权转让系统的托管公司股权转让成交数据,逐笔清算应收、应付的权益及资金,同一转让日内每笔股权转让业务不进行轧差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T日股权转让系统清算的应收、应付股权及资金,本中心于T日清算时办理资金记账及股权过户登记。在清算交收后,本中心将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发生明细和余额发送到投资者的资金存管银行,用于簿记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余额核对。
投资者T日委托卖出的未成交的托管公司股权,相应委托在T日清算时失效,有关股权在T+1日可继续申报卖出。
投资者T日买入的托管公司股权在交收成功后,于T+5日可用。
投资者T日的未成交买入委托,在T日清算时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为股权转让系统股权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由于权益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本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收失败的违约方承担交收失败的责任,同时本中心将其交收违约纪录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海南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