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场内经纪会员市场行为,促进交易的活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纪会员指自愿申请,并经本中心批准在场内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该类会员不从事自营业务,可接受交易方的委托在场内代理从事金融资产交易或接受交易中心委托提供顾问服务等。
第三条 经纪会员从事本中心场内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中心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纪会员资格管理
第一节 申请及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具有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和资源,经营业绩良好;
(四)经营范围有行业管理规定的,应具备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执业资质或从业人员资格;
(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本中心可针对在本中心挂牌的不同交易标的,对相关经纪会员资质申请设置特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需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经纪会员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事行业有资质管理要求的需提供行业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齐备文件后,本中心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经纪会员的决定,并通知其缴纳会员管理费。
本中心确认经纪会员缴纳会员管理费由后,向该机构颁发经纪会员资格证书及签订协议,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经纪会员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本中心备案。经纪会员提交齐备变更文件后,本中心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通知受理结果。
第九条 经纪会员变更登记信息的,需向本中心提交与变更信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一)《会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机构变更登记信息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五)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 法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十条 会员资格年审
本中心对机构会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核,机构会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员年审登记表;
(二)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三)年费缴纳凭证;
(四)其他相关资料。
经本中心审查,未通过年审的暂停交易活动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注销会员资格。
第二节 终止与注销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不再具备本中心规定条件,或因自身原因自愿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向本中心提交终止会员资格申请。
第十二条 经纪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需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会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四)经纪会员资格证书;
(五)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十二条 经纪会员提交齐备文件后,本中心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中心同意或决定终止经纪会员资格的,本中心将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经纪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且已交的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可享有以下服务与权利:
(一) 可为本中心相关金融投资品种交易提供经纪服务或顾问服务等,并按规定或约定向本中心支付相关费用;
(二) 可申请使用本中心场地代理投资人进行市场推介;
(三) 可参加各种会员活动;
(四) 优先获取各类投融资信息、项目信息,优先参加业务培训;
(五) 可接受投资人委托,投资本中心挂牌项目;
(六) 可优先通过本中心网站发布符合本中心要求的项目信息;
(七) 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人之间发生与交易有关的纠纷时,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进行调解
(八) 本中心认可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二节 义务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从业,承担因违法违规造成的各种损失;
(二) 按规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作假、造假,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情况造成的各种损失;
(三) 使用本中心相应系统时,应遵守本中心有关系统交易信息管理的规定;
(四) 对本中心需要保密的事项保密;
(五) 妥善管理相关档案。
(六) 对相关代理行为和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按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要求,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
(八) 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服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九)不得将已经委托本中心组织交易的项目在本中心以外进行交易;
(十) 接受本中心监管和指导并配合本中心的调查;
(十一) 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经纪会员违反以上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据《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进行处分。
第三节 会员收费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经纪会员拖欠本中心相关费用的,本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本中心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关于经纪会员的规定,本细则与《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于2016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