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股权交易中心
股份转让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挂牌公司为本中心交易板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指托管企业为委托本中心对其股份进行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挂牌公司利用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及托管企业线下进行股份转让的,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四条 参与本中心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中心相关管理办法、业务规则,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 参与本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还应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符合本中心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本中心同一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第七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成交的,应按本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投资者买卖本中心挂牌公司股份,应向本中心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第九条 本中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条 本中心为买卖挂牌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买卖股份的资金专户存放在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为现款现货交易,不采用信用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本中心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份,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四条 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使用线上委托报价的功能,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二节 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十五条 本中心为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提供转让系统和设施。
第十六条 本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十七条 转让时间内因故休市,转让时间不顺延。
第三节 报价
第十八条 投资者报价分为点选成交报价和协商成交报价两种报价方式。
点选成交报价是指由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发布指定价格、数量的股份买售信息,另一方在委托报价信息中进行点选确认,最终达成交易的报价方式。
协商成交报价是指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发出具备相同交易要素、相反买卖方向的报价指令,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协商编码配对报价指令,最终达成交易的报价方式。
第十九条 交易要素是指协商成交报价所包含的股份代码、买卖数量、买卖价格、协商编码。
协商编码是指协商成交报价中股份转让系统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第二十条 在转让时间内,点选成交报价和协商成交报价的指令均可撤销,但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报价不得撤销和变更。
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撤销委托中未成交的部分。
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的委托报价当日有效。
二十三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应不低于一万股。余额不足一万股数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二十四条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四节 成交
第二十五条 成交基本原则为:股份代码相同,价格相等,买卖方向相反。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协商成交的,在满足成交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相同数量的配号(协商编码)成交。
第二十七条 点选成交的,在满足成交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点选确认成交。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经股份转让系统成交确认后生效,买卖双方均不得变更转让结果,应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股份转让系统被非法入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股份转让行为,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影响本中心正常运行的股份转让行为,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股份转让,其成交结果以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五节 其他转让事项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对其股份的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停牌时,本中心发布的行情信息中包括该股份信息。终止挂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股份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依据《海南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结算规则》,负责办理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买卖双方的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财产分割以及本中心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本中心的规定办理非转让过户。
第六节 股份转让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中的下列情形,予以重点监控: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在股份转让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撤回转让申请或更改转让条件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股份转让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投资者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本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六)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转让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七)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发现转让当事人股份转让过程中出现第三十七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秩序的,应予警示。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可以视情形对转让当事人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中出现的异常转让行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约见谈话;
(二) 口头或书面警示;
(三) 通报批评;
(四) 限制相关证券账户转让;
(五)临时停止股份转让;
(六) 上报监管部门。
第三章 托管企业股份转让
第四十条 托管企业的股份转让应当采取线下交易方式, 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依据托管企业提交的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以及买卖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相关协议,办理托管企业股份的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仅对托管企业提交的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做形式审核。因买卖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相关协议有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转让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海南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