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托管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区域性股权市场后续发展思路》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导意见及《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挂牌公司指本中心交易板挂牌公司。
本规则所指托管企业为委托本中心对其股份(股权)进行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中心股份(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份(股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增值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 参与股份(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参与挂牌公司登记托管股份(股权)转让的投资者,还应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符合《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办理股份(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应按照本规则要求,向本中心提交业务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在本中心办理股份(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后,应将本中心作为其唯一一家股份(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第八条 本中心股份(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为有偿服务,挂牌公司、托管企业申请办理股份(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应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 托管申请
第九条 挂牌公司在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意见后,应当与本中心签订《股份(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办理全部股份(股权)的集中登记托管。
第十条 委托本中心对其股份(股权)进行登记托管的托管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
(二)没有已发生且尚未终结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股权关系明晰。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申请办理股份(股权)登记托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份(股权)初始登记托管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五)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六)股东名册;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
(八)公司信用信息查询单(含基本情况、股东情况、成员情况、变更情况、股份(股权)质押、司法冻结情况等);
(九)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本中心仅对挂牌公司、托管企业提交的股份(股权)登记托管申请材料做形式审核。本中心不承担由于挂牌公司、托管企业提交的股份(股权)登记托管申请材料有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本中心依据挂牌公司、托管企业提交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确认股份(股权)持有人持有股份(股权)的事实,并办理股份(股权)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股权)在本中心托管前已存在司法冻结、质押等情况的,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应在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予以明确,并由本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对股份(股权)的状态实行特别标识。
第十五条 本中心在电子化股份(股权)登记簿记系统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股份(股权)进行限售,期间该部分股份(股权)不得质押、转让。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股权)依约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由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办理股份(股权)登记托管后,本中心为其股东统一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股东持有股份(股权)的余额及变动情况。每个股东只能在本中心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已在本中心开立证券账户的股东,该股东持有的在本中心登记托管的所有公司股份(股权)应当全部记入该证券账户中。股东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股权)登记托管后,应当在本中心网站专区或以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中心依据股份(股权)转让系统股份(股权)交易性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的变更登记。托管企业的股份(股权)转让应当采取买卖双方线下交易方式,本中心依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办理托管企业股份(股权)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本中心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公司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份(股权)转移进行非交易性过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因增资扩股、减资回购、送配股等非过户变动的,本中心根据股份(股权)变化情况进行相应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股权)发生变更的(含交易性过户变更、非交易性过户变更、非过户变更),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持股份(股权)变更相关材料到本中心办理股份(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挂牌公司、托管企业未及时至本中心办理股份(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因股份(股权)变更相关材料有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证券账户记载的股份(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司法机关向本中心提出协助执行,本中心依照协助司法执行的规定,对登记托管股份(股权)及资金实施冻结或扣划,并在电子化股份(股权)登记簿记系统对相关股份(股权)状态予以特别标识。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股权)变更登记后,可以在本中心网站专区或以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应办理股份(股权)托管注销登记手续:
(一)被合并不再存续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解散的;
(三)破产终结的;
(四)与本中心签订的《股份(股权)登记托管协议》期限届满且未续办托管手续的;
(五)主动申请终止委托本中心进行股份(股权)登记托管的;
(六)未按时缴纳托管费用的;
(七)转板上市(挂牌)或从本中心摘牌的。
第二十七条 股份(股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份(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法人主体消亡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股东的证券账户卡;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终止在本中心托管及转让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股份(股权)退出本中心转让后十个交易日内在本中心办理挂牌股份(股权)托管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在本中心办理完毕股份(股权)托管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中心将股份(股权)持有人的股份(股权)托管数据和资料移交挂牌公司、托管企业。移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股权)持有人名册、冻结清单、未领取分红清单、股份(股权)托管数据等。
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份(股权)托管注销登记后,应当在本中心网站专区或以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其他增值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为挂牌公司、托管企业提供以下增值服务:
(一)证券账户管理。本中心为挂牌公司、托管企业股东和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办理账户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密码重置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二)代理分红派息。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委托本中心代理分红派息,应与本中心签订《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在分红派息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将股东会决议、权益分派方案提交至本中心,并在分红派息日前五个工作日将分红派息款项划入本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本中心按确权后的股东证券账户向股东进行分派,并在本中心网站专区发布分红派息公告。
(三)股份(股权)查询。本中心为已经办理股份(股权)托管的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及其股东提供股份(股权)查询服务。
(四)股份(股权)证明。本中心可根据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和股东需要,为已经办理股份(股权)托管的挂牌公司、托管企业及其股东出具托管股份(股权)证明文件。
(五)股份(股权)冻结、解冻。因股份(股权)质押、司法冻结、证券账户卡挂失等原因需要对股份(股权)进行冻结、解冻的,本中心做股份(股权)冻结、解冻处理。
(六)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